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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6-08-31作者:

(2001年3月16日山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财经大学校园计算机网(SXUFE, 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安全与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2000年9月20 日国务院第31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对外宣传、国际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一个信息基础设施。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区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师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山西财经大学校园网建设领导组对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对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的筹措等做出决策和决定。建成后的校园网的管理、使用由学校校园网管理领导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校制作的校园网主页信息进行审核和对部门制作的校园网主页进行监控, 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发布和管理。
第五条 山西财经大学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对校园网主页上的内容进行采编录入,并进行日常运行的维护、计费、技术改造及对各单位网络使用进行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关于校园网的收费管理,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七条 山西财经大学校园网在学校校园网管理领导组统一领导下,采用基于用户的帐号式管理。在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设代理服务器。
第八条 校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计算机(网络)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从事营业性活动。如有此类事情发生,计算机(网络)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十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一条 各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计算机(网络)中心统一分配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账号,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计算机(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任何未经网络中心批准使用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他人转让IP地址,一经发现,计算机(网络)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校园网,并上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接入校园网前,需提交《山西财经大学校园网入网申请表》,向网络中心申请开户,经计算机(网络)中心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才能接入使用校园网。
第五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由各子网单位负责。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校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协同解决。
第十五条 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管理费、通信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校园网络运行经费分担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拟定后,经学校校园网管理领导组讨论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施行。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学校校园网管理领导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章 网络管理
第十八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计算机(网络)中心签署《山西财经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和《山西财经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除计算机(网络)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计算机(网络)中心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指定专人负责,须经宣传部和计算机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宣传部和计算机(网络)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计算机(网络)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应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网络)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凡冠以山西财经大学域名的单位和个人网页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已建立的要重新登记。
第二十四条 遵照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的规定,计算机(网络)中心,应保留用户上网活动60天的原始记录,为公安、安全部门备查。
第七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不得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不得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或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严禁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网络上接收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宣传邪教,以及不健康或色情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网络上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单位或地区声誉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转让用户账号,不得随意将口令告诉他人或借用他人账户使用网络资源,各部门第一责任人要负全责。不得在网上工作过程中,随意将计算机交由不熟悉的人使用。
第三十条 不得使用软件或硬件的方法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IP地址,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滥用网络资源。
第三十一条 严禁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设置破坏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破坏网络资源等危害校园网络的活动。不得随便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
第三十二条 不得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及其他人数据,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十三条 不得利用网络窃取别人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
第三十四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反映和举报违反网络安全的人和事。
第八章 惩处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计算机(网络)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系部处室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计算机(网络)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按校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过程中,触犯校规校纪的,按照《山西财经大学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和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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