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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时间:2010-10-18作者:

为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财经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山西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原则和精神,凡正式注册的学生,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过程中,对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同时,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停止使用网络一个月至半年。具体规定如下:
一、利用网络及其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上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从重处分;
三、公然在网上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制作、查阅、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侵犯知识产权,窃取他人成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十一、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二、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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